摘要: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25日,全省法院审结涉养老诈骗一审案件32件99人,...
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25日,全省法院审结涉养老诈骗一审案件32件99人,对17名被告人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为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浙江高院于8月25日第二次组织全省七家基层法院对7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其中,被告人管某集资诈骗案以及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省专项办重点督办案件。
1
被告人管某集资诈骗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管某通过发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其名下的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生态农业园、养老项目、酒店等项目需要资金,并以高息为诱饵,引诱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借款合计2700余万元给公司,其中约80%集资参与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审理,婺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被告人黄某等五人集资诈骗案
(东阳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某等五人通过虚构山庄扩建需要融资等名义吸引中老年人前来投资,承诺支付年利率为24%的利息,并赠送米、面、鸡蛋,组织参加“酒会”,安排免费旅游等进一步吸引投资。67名集资参与人均为50-80岁的中老年人,造成损失99.45万元。经审理,东阳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3
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通过发放传单、赠送礼物等方式,吸引本地老年人参加茶话会、答谢会,宣传公司拥有医馆、饭店等多处产业,公司拟在多地投资兴建养老会所提供养老服务等需要资金,投资即可获得高息回报为由,吸引老年人参与投资,共向357人非法集资4013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3649万余元。经审理,永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4
被告人廖某集资诈骗案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廖某利用销售保健品接触老年人顾客群体的优势,先后成立衢州市柯城健来福保健食品商行、衢州市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发展销售保健品、老年服务设施,发展中老年人专用医疗服务、护工服务、养生旅游等产业为名,向一批老顾客集资。这些老年人为主的老顾客们又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廖某承诺投资人可以取得投资款月利息2%的收益回报和优惠享受养老健康服务。被告人廖某集资后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投资经营沙棘保健品、开进口超市、成立旅游公司分公司等,实际经营时间短,查明用于经营活动的金额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集资款不能返还。经审计,廖某向已报案的4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580万余元,支付利息109万余元,造成损失471万余元。经审理,柯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5
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仙居县人民法院)
华固(台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系浙江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商。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仙居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成为台州华固的加盟商,其在仙居县城区开设门店,招揽多名业务员以口口相传、发放礼品等形式对外宣传养老用房投资,以预定养老房间(床位)可返还高额租金(年化收益率8%-10%左右)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均转入浙江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或其他指定的个人账户。张某按每月吸收的资金量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其妻子即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对外吸收资金获取提成。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经与张某商量后,成立仙居华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各分公司,采取相同方式对外吸收资金。至2020年5、6月,仙居华固及仙居华固下各分公司共计向600余人吸收资金累计6500余万元,造成损失5800余万元;其中仙居华固下各分公司共计向90余人吸收资金累计800余万元,造成损失780余万元。经审理,仙居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6
被告人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宁波瑞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兴县设立分公司,负责人为刘某(另案处理)。2021年6月,被告人葛某至宁波瑞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协调公司事务,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找到老年人聚集的地方,以旅游项目投资为由,宣传成为新会员后即可领取大米、海鲜礼包等物品,同时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福利,并承诺投资后可获得每月投资额 1.5%至2%不等的高额利息,投资期限为六个月,到期返还本金。该公司自成立后,通过发放小恩小惠拉近与老年人的距离,骗取信任从而夸大宣传,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达175余万元,造成损失171余万元。经审理,长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7
被告人陈某诈骗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郑某谎称其儿子在香港开金店,可以代购低价手表为由骗取了郑某85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郑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侦查。2022年6月14日,两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后被告人陈某分两次退清违法所得。经审理,江北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来源:浙江天平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