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经查实,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亿余元。其中,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1894万元。...
“只要投入2万至15万元不等,就能入住养老公司旗下所有的老年公寓,半年就可返息1000元至9975元。”由于轻信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允诺,10267人被骗投资7.6亿余元,致使5.6亿余元资金未能兑付。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80万元,并责令两被告人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21名被告人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湘潭县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后,彭某某(已死亡)于2013年10月收购该公司,彭某某占股60%,其两个女儿彭某一、彭某二各占股20%。之后,彭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又成立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下设28家关联公司,其中在湘潭、宁乡、常德、益阳、衡阳设立了5家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会计代理记账,审计及税务代理服务等。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湘潭县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按年支付9%至13%的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某、总经理汤某某(另案处理)、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彭某一、公司出纳彭某二。其中被告人彭某一主要负责制定营销政策,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任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被告人彭某二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为吸收资金专设市场部,负责具体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其中在湘潭设有9个业务部,在衡阳、宁乡、易俗河、株洲、益阳、长沙等地设置相关负责人。各业务部长及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带领部门业务员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以此获取业绩提成。
法院经查实,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亿余元。其中已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亿余元,未兑付资金余额共计5.6亿余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返本付息等。
其中,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18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3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均系主犯。
被告人刘某某在部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等20人系公司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机构需求增加,一些所谓养老机构打着养老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养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有以下特点:一、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二、销售产品会员卡、优惠卡,让老人存入一定资金,还承诺在不能入住的情况下,按预存金额的一定比例返还本金和高额利息;三、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从表面上看,这些非法集资项目显示了极大的诱惑性,既能提供养老服务,又能提供一定收益,受到老年人的欢迎。老年人在做投资理财之前,一定要先向子女以及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等有关部门咨询,不要轻信他人。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要及时向民政、市场监督或公安等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魏悦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